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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兴业法务最好的法律选择

代码:299382464 时间:2020-04-03,11:59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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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素娟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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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 - 和平 - 新兴 - 嘉利中心19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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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说明

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?
答,有。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第十八条 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,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
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其他标的,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合同没有实际履行,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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